非法婚姻主要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来解除关系。对于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受胁迫方或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解除关系。
需要明确非法婚姻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非法婚姻解除方式有所不同。
无效婚姻的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意味着一旦存在这些情况,婚姻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如果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例如,甲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乙登记结婚,乙发现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会判决此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的解除
一是因胁迫结婚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甲以伤害乙家人的方式胁迫乙与其结婚,乙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甲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事实与乙结婚,乙在得知后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且,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