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一年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工伤相关的劳动争议中,同样适用这一仲裁时效规定。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从其明确知晓自己的工伤权益受到侵害,如企业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起算,一年时间内都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该仲裁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仲裁时效的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员工在工伤发生后半年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时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等明确表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员工在工伤后不久遭遇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那么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接着之前剩余的时间继续计算。
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伤发生后超过一年不能申请仲裁,但要考虑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以准确确定是否还能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