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四年一直没办离婚证,可能存在两种情况。若之前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但未办理离婚证,需双方重新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之前走的是诉讼离婚程序,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则无需再办理离婚证,其效力等同于离婚证。
首先要明确离婚的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如果是当初打算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没有完成后续的离婚登记程序,导致四年过去仍未拿到离婚证。此时,若双方依旧愿意离婚,需要重新按照协议离婚的流程来办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若当初是选择诉讼离婚,并且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需要再去办理离婚证。因为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自己的婚姻状态。如果需要用到类似离婚证的证明文件,可以联系作出判决或调解的法院,请求开具生效证明,以此表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总之,对于四年未办离婚证的情况,要先确定离婚的具体方式,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