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离婚情况,通常法院不会仅以此作出特殊判决。在婚姻关系中,隐瞒离婚史一般不构成法律上可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离婚判决主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法定标准。
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而婚前隐瞒离婚情况并不在这些范围内。
婚姻关系的核心判定在于夫妻感情状况。当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婚前隐瞒离婚这一情况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信任,但并非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达到破裂程度,且有证据支持,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夫妻感情并未因此实质破裂,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可能不会支持离婚诉求。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也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非单纯因为隐瞒离婚史作出特殊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