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业务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内容。
以资产清偿债务:这是较为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又可细分为以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通常会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用现金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会将其持有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例如,企业可能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来偿还所欠供应商的货款,或者用闲置的厂房来抵偿银行的贷款。
将债务转为资本:这种方式下,债务人会将债务转为资本,而债权人则将债权转为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则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比如,一些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为了减轻债务负担,会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转换为企业的股份,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债务压力,又使债权人有机会通过企业未来的发展获得收益。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修改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例如,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会与企业协商,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在实际的债务重组业务中,往往会综合运用上述多种方式。比如,债务人可能先以部分现金清偿债务,再将一部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对剩余债务修改还款条件。这种组合方式能够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债务结构,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