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款人找不到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根据担保类型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除外;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欠款人追偿。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在欠款人找不到时,担保人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所以,在一般保证中,如果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若存在特殊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欠款人找不到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无论哪种保证类型,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欠款人偿还自己代为偿还的款项。在日常担保活动中,担保人应充分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谨慎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