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人员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工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单位为劳务关系,按双方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要明确60岁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60岁以上人员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工亡,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用于安葬工亡职工所产生的费用补助,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乘以6个月得出具体金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调整。
然而,如果60岁以上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退休金,那么其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发生工亡的,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此时,赔偿责任一般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赔偿项目可能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