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部分,不同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部分支持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则以无证驾驶是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交强险是否赔偿死亡伤残部分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判决结果。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来看,其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分散社会风险。即使驾驶人无证驾驶,受害人往往是无辜的,让受害人在遭受伤痛或失去亲人的情况下,再承担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有失公平。所以部分法院基于这样的考虑,会判决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对无证驾驶免责进行了提示,那么保险公司可免除死亡伤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