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交强险赔偿后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追偿。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对已支付的交强险赔偿款享有追偿权。
法律依据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逃逸情形,但在司法实践和法理层面,当存在上述几种法定可追偿情形且同时有逃逸情节时,保险公司依然可以进行追偿。
从法理角度分析,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但如果让保险公司为侵权人的严重过错行为一直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例如驾驶人醉酒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是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而之后向致害人追偿则是让侵权人最终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逃逸未包含上述法定情形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具有追偿权。不过,如果逃逸情形与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法定情形并存,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后,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致害人进行追偿。所以,逃逸交强险赔偿后是否能追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可追偿情形。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