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要解除“婚姻关系”需区分情况。若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若在此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直接分开即可,但需处理好子女抚养等问题。
首先要明确,在我国,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结婚证,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所谓的“婚姻关系”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
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具有婚姻效力的,若要解除这种“婚姻关系”,不能自行分开,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像处理正常的离婚案件一样,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比如,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般会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就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直接分开即可。但是,因为有孩子,所以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没有结婚证但有孩子的情况下,处理“婚姻关系”和孩子抚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双方的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