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家暴离婚的证据类型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在起诉家暴离婚时,不同类型的证据能从不同角度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是较为常见的证据类型。邻居、家人等如果目睹了家暴发生的过程,他们的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这些证人可以清晰描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情况,为法庭了解家暴事实提供直接的信息。例如,邻居听到夫妻争吵和打骂声,并看到一方受伤的模样,其证言在法庭上能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视听资料也是有力的证据。包括家暴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如今,手机的普及使得受害者很容易记录下家暴发生的瞬间。这些视听资料能够直观地展现家暴的场景和暴力行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比如,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用手机偷偷录制的视频,清晰地显示出施暴者的暴力动作和受害者的痛苦表情,这对认定家暴事实有很大的帮助。
鉴定意见同样不可或缺。医院的诊断证明、伤势鉴定报告等都属于此类。当受害者遭受家暴受伤后,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会对伤势进行检查、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这些证明可以证明受害者受伤的程度和原因与家暴有关。专业机构的伤情鉴定报告能够更加准确地确定伤势的严重程度,为法庭判断家暴的恶劣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书证也具有重要价值。例如报警记录、家暴告诫书等。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受害者曾因遭受家暴而向警方求助,警方出警的时间、处理情况等都记录在案。家暴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实施家暴的行为人作出的书面告诫,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直接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
悔过书、保证书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有些施暴者在实施家暴后会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承认自己实施了家暴行为,并承诺不再犯。这些书面材料可以作为其实施家暴的证据。
在起诉家暴离婚时,要尽可能收集多种类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