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时间一般从夫妻双方开始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日起算。若分居期间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持续分居时间起算。
在法律层面,判定离婚中的分居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那么,确定分居时间的起始点十分关键。通常情况下,分居起始时间是夫妻双方实际开始分开生活,且相互不再履行诸如同居、互相扶养等夫妻义务的日期。比如,一方搬离原共同居住的房屋,并在另外的地方居住生活,从搬离的那一天开始,就可以视为分居的起始。
在计算分居时间时,需要注意连续性。如果夫妻在分居期间又有共同生活的情况,那么分居时间将被中断。此时,分居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分开且持续分居开始重新计算。而且必须强调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
为了证明分居时间,往往需要一些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一方在外的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辅助确定分居的起始时间和持续时长。并且,即使有分居的事实,但要让法院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从而判决离婚,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法律如此规定分居条件,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一定的缓冲和冷静期,同时也有较为严谨的判定标准来处理离婚纠纷,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确定离婚时的分居时间,要紧扣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准确合理地保障自身在离婚案件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