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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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

2026-02-02 15: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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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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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保证人的权利、担保力度、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等方面。一般担保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在一般担保责任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只有当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一般担保。乙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而是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在甲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而连带担保责任则不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同样的借款关系,若丙提供的是连带担保,乙既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丙还钱。

保证人的权利: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这是其重要的权利保障。而连带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提出请求,保证人就得承担责任。

担保力度:连带担保责任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因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相比之下,一般担保由于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限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程序可能会更复杂,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在涉及诉讼时,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通常应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追加保证人为被告。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综上所述,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提供担保或者接受担保时,应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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