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共同买房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如果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在法律上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该房产,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若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虽然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从物权登记角度,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另一方的出资可以被视为债权,另一方有权要求登记方返还其出资款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这部分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属于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还贷,相应的权益也应共同享有。
在计算补偿时,通常会先确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然后计算该部分款项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再结合房屋的增值情况,确定另一方应获得的补偿数额。例如,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房屋购买时价值100万元,离婚时房屋价值200万元,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可能会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得出,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另外,在处理此类房产分割问题时,还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生活需求等因素。如果一方没有其他住房,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予以照顾。总之,婚前共同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