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诉被告没有到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起诉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欠款起诉案件中,被告未到场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即使被告不在场,法院依然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就要求原告在起诉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欠款事实的材料。
不过,如果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像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拘传是一种强制被告到庭的措施,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
关于起诉费的承担问题,一般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这是因为诉讼是由于败诉方的行为导致的,让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起诉费,法院也会尊重其意愿。另外,当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双方责任的大小、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等,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例如,在一个欠款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偿还 10 万元欠款及利息,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 8 万元及相应利息,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决定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起诉费。总之,起诉费的承担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以体现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