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能判处缓刑,因此不存在办理累犯判处缓刑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是基于累犯的特殊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所做出的法律规定。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他们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处罚后,仍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这表明其并没有从之前的刑罚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再次危害社会的几率较高。
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但累犯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为其再次犯罪的事实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难以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潜在威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认定被告人属于累犯,就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缓刑申请,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也就不存在所谓办理累犯判处缓刑的途径和程序。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肃制裁和威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