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开庭时被告陈述需围绕案件事实、自身观点和诉求展开,包括对原告主张的回应、阐述债务形成情况、提出己方证据及理由,还可提及是否存在合理抗辩事由等。
在债务纠纷开庭时,被告陈述有着重要的作用,合理有效的陈述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如果认可原告的部分或全部诉求,应明确表明。例如,若确实存在欠款事实且金额无误,可以说“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我予以认可”。若不认可,要清晰说明不认可的部分及理由。比如,“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中包含了不合理的利息,我只认可本金部分”。
接着,详细阐述债务的形成情况。按照时间顺序,说明债务产生的背景、经过。比如,“这笔债务是因为我们双方合作项目,当时约定了款项支付的条件,但由于项目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款项未能按时支付”。通过这样的陈述,能让法庭更全面地了解债务的来龙去脉。
然后,被告要提出己方的证据和理由。将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一一列举,并说明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例如,“我这里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我才有付款义务,目前该条件并未成就,所以我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对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等方面也可适当说明。
此外,若存在合理的抗辩事由,被告应着重陈述。常见的抗辩事由包括诉讼时效已过、债务已履行、存在抵销情形等。以诉讼时效为例,被告可以说“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务到期日至今已超过三年,且在此期间原告并未向我主张过权利,因此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我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被告可以简要总结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如“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的部分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在陈述过程中,被告要注意语言表达清晰、逻辑严谨、态度诚恳,以增强陈述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