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不让看孩子,可先尝试与前妻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可找有关部门调解,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若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获得生效判决后前妻仍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当遇到前妻不让看孩子的情况,和平协商是首选的解决方式。心平气和地与前妻交流,了解她不让看孩子的原因。有可能是存在一些误解或者顾虑,比如担心探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等。通过沟通,表达自己对孩子的关爱以及探望孩子的合理需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这些基层组织通常会积极介入,从中斡旋,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他们具有专业的调解技巧和经验,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前妻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并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自己对孩子的关心照顾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探望孩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旦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如果前妻仍然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本身,法院通常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来促使前妻履行义务。总之,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