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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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

2026-01-29 13: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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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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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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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中认罪认罚书签与不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大多数醉驾嫌疑人是更为有利的选择,但也存在特殊情形不适合签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醉驾案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具有一定优势。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好处:量刑从宽是很重要的一点。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醉驾案件中,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从轻处罚。例如原本可能判处拘役三个月,签署后可能会判处拘役两个月等。程序从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一般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这样可以加快案件的办理进度,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快地摆脱诉讼的困扰,回归正常生活。

不适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如果嫌疑人认为自己不构成醉驾犯罪,比如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采样过程不规范、检测设备未定期校准等,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在驾车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是在停车后才饮酒等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面临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问题时,嫌疑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醉驾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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