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没有规定需要多次通知家属,正常是一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的;被拘留人的家属联系方式不明的等。而“有碍侦查”的情形通常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
对于通知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家属。通知的内容通常包含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拘留后通知家属是保障家属知情权以及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