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三年缓刑四年指的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在这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出现撤销缓刑的情形,那么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要明确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判处三年缓刑四年”的计算起始点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在这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认真遵守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那么在四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