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无力还钱,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延期偿还;若有能力却拒不偿还,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若欠债人永久无力偿还,则以其个人现有财产清偿。
当欠债人无力还钱时,有多种解决途径。若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根据《民法典》规定,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这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其能在合理安排自身财务的情况下逐步偿还债务。例如,债务人因突发疾病导致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无法一次性偿还债务,此时就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
若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比如,债务人明明有稳定的收入和资产,却故意拖欠债务,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追讨欠款。
要是债务人永久无力偿还债务,那就只能以其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评估,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用于偿还债务。例如,债务人因企业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且已无东山再起的可能,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那么这些财产将被用于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欠款,但这也是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
在处理欠债人无力还钱的问题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