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没通知,可主动联系执行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可能是案件侦查尚未结束,也可能是已按程序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达到一年且未收到通知时,有多种情况需要考虑。
从法律程序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需要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通知延迟或未通知。比如,案件涉及的证据收集较为复杂,侦查工作尚未完成,司法机关可能未及时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此时,被取保候审人可以主动采取行动。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向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取保候审的状态。也可以通过拨打执行机关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如果经查询发现取保候审期限已过但未解除,被取保候审人有权要求执行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因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取保候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若执行机关拒绝解除,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种可能是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但由于沟通不畅等原因未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所以,主动与执行机关联系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关键步骤。
当取保候审一年没收到通知时,被取保候审人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与执行机关沟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