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结案申请后,一般三个工作日内可以解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在提交结案申请后,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解除失信信息。不过,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案件量。若法院案件众多、工作繁忙,可能会导致处理时间稍有延长,但通常也不会偏离三个工作日太久。
此外,信息的传递和系统更新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解除失信信息的操作完成后,相关的信用系统更新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这可能会使外界查询到失信解除的时间稍晚于法院实际处理的时间。
为了确保能够及时解除失信信息,当事人在提交结案申请时,应确保提供的材料完整、准确,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了解案件的处理进度。同时,在失信信息解除后,也可以关注自身的信用记录,如有异常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