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计算、证明力等方面存在区别。借条主要证明借贷关系,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有所不同;欠条证明的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且借条的证明力通常强于欠条。
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借条是由借贷产生的,它是一种单纯的借贷合同关系的凭证。当出借人将款项借给借款人时,借款人通常会出具借条,以表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和约定。例如,甲借给乙 1 万元,乙给甲出具借条,这就明确了甲乙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欠条则可能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未及时付款,乙给甲出具欠条,这里的欠条反映的是买卖关系中乙的欠款事实。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对于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出借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还款时起算三年诉讼时效。然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三年。除非欠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才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计算诉讼时效。
最后,证明力也不一样。在打官司时,借条的证明力相对较强。因为借条本身就直接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一般情况下,持有借条基本就能证明借款事实。而欠条持有人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例如,仅持有一张欠条,被告可能会提出该欠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此时原告就需要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欠款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在打官司时,借条和欠条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保存和运用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