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起诉中对方不出庭达到几次就可以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对方不出庭的次数。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告不出庭,达到一定次数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判断离婚的核心标准: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被告不出庭的影响:被告不出庭,法院会综合全案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反之,如果证据不足,即便被告多次不出庭,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特殊情况处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出庭。例如,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经过一定期限后,视为送达,然后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起诉中对方不出庭的次数与是否判离没有直接关联,关键在于原告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