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欠条和转款记录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及具体案情来判决。若有足够其他证据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及借款事实,会支持债权人诉求;若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借贷关系,则可能驳回债权人诉求。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和转款记录是常见且重要的证据,但并非认定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没有欠条和转款记录时,其他证据也可能起到关键作用。比如聊天记录,若其中能清晰体现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包括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且对方未否认借款事实,该聊天记录可作为有力证据。证人证言也有一定证明力,如果有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证实借款事实的发生,法院也会予以考虑。此外,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只要来源合法、内容清晰且能证明借款事实,同样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查证据。如果债权人能提供上述多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让法官确信借贷关系真实存在,那么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相反,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或者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总之,在没有欠条和转款记录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力的强弱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