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欠债在离婚时需先区分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独自承担。
首先要了解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买房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所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贷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协商如何分担债务,比如约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可能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形成原因等因素。
对于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另一方没有义务为其偿还。在实践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一般不会要求非负债方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在离婚前欠债的情况下,准确区分债务性质对于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