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情况下,通常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不会按照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虽然声称不知情,但实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离开,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处罚一般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而定,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吊销驾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是否属于“不知道的情况下逃逸”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判断肇事者是否真的不知情,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比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车辆的损坏程度,碰撞声音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肇事者确实对事故发生毫不知情,那么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例如,在深夜发生轻微刮蹭事故,声音较小,且车辆只是轻微受损,肇事者可能因未察觉而正常驶离,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逃逸。
然而,如果有证据显示肇事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声称不知情,就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若肇事逃逸构成犯罪,比如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形的,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