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是刑事拘留的简称,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从法律定义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情况,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适用主体方面,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符合拘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而执行机关则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最终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从适用对象来讲,刑事拘留针对的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在适用程序上,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在期限方面,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总之,刑拘和刑事拘留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在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中没有实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