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费计算标准与婚生子女一致,需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数额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意味着,即便父母未登记结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抚养费的计算与婚生子女并无差异。
一、抚养费计算的核心依据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围绕三大核心因素: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经济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者缺一不可。
1. 子女实际需要:这是计算抚养费的首要考量因素,包括子女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例如,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日常饮食衣物费用、基础医疗开支等属于“实际需要”;若子女患有特殊疾病(如慢性病、重大疾病),或因残疾需要特殊护理,相关费用也应纳入考量范围。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子女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阶段(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具体情况,判断“实际需要”的合理性。
2. 父母双方经济负担能力:需区分父母是否有固定收入分别计算。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月总收入指工资、奖金、津贴等稳定收入总和,需以税后收入为准);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自由职业者可参考当地统计局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若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如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变卖款)。
3.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需结合子女居住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差异等因素调整。例如,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的生活成本较高,抚养费数额通常高于三四线城市;农村地区的抚养费标准则需参考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法院会参考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等官方数据,确保抚养费能满足子女在当地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抚养费数额的特殊调整情形
抚养费并非固定不变,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申请调整:子女因升学、患病等导致实际需要增加(如进入私立学校、患上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或父母一方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如收入大幅提高、失业导致收入下降),双方可协商调整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增加或减少。此外,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增加不必要开支(如高额奢侈品消费),另一方无需承担超出“合理实际需要”的费用。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
抚养费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支付方式可约定为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具体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一方具备一次性支付能力,且双方同意,也可一次性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支付期限原则上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四、争议解决途径
父母双方可先通过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期限,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建议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子女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子女实际需要证明(如学费单、医疗费票据)、父母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当地生活水平数据等证据,由法院依法判决。
总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需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核心,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父母双方均应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