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款明确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细化适用规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辅以配套司法解释形成完整规范体系。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条款,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此条款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无过错方)、责任主体(过错方)及法定情形,是司法实践中裁判的直接依据。
对于条款中“与他人同居”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解释排除了偶发性出轨、通奸等行为,限定了“同居”需满足“持续、稳定”的状态,为司法认定提供了具体标准。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明确包含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类。物质损害赔偿主要针对无过错方因过错行为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或因一方恶意转移财产造成的财产减损等;精神损害赔偿则针对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其数额需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后果严重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过错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在适用程序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情形,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无过错方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二是需由无过错方主动主张,人民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处理,若无过错方为原告,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若无过错方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常见的“重大过错”包括长期出轨、与他人育有子女、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具体需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等综合认定。需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影响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主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同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