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月社保扣费需以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核心依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扣费金额根据社保缴费基数及单位、个人承担比例计算,未按规定缴费的可通过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维权。
离职当月社保扣费的核心依据是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意味着,只要员工在离职当月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哪怕仅工作1天),单位就有义务为其缴纳当月社保,个人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确认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例如,员工月底提交离职申请,次月1日正式离职,当月仍属劳动关系存续期,单位需缴纳全月社保;若员工当月中旬离职,只要离职日在当月内,单位同样需为其缴纳当月社保。部分单位以“实际出勤天数不足”为由拒绝缴纳社保,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核心是“是否在当月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出勤天数。
缴费基数与比例直接影响扣费金额。社保缴费基数通常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下限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上限不高于300%(具体标准由各地社保部门公布)。离职当月缴费基数一般按离职前的正常工资标准确定,若员工当月工资未达缴费基数下限,则按下限计算。以养老保险为例,单位承担比例通常为16%,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10%,个人承担2%(各地比例略有差异)。例如,某员工月缴费基数为6000元,当月养老保险个人扣费6000×8%=480元,单位需缴纳6000×16%=960元,合计1440元。
扣费时间与工资发放周期相关。社保缴费通常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扣费”的模式(部分地区为“当月申报、当月扣费”,需以当地社保局规定为准)。例如,北京社保一般在每月5-25日申报当月社保,次月1-10日扣费;上海则为每月10日前申报,当月20日左右扣费。若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发放时间晚于社保扣费时间,单位可能会在工资中扣除个人部分,或要求员工补足差额,具体需按双方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执行,但不得违反“代扣代缴”的法定要求。
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需注意两点:一是跨月离职的社保责任划分,例如员工1月31日离职,2月社保应由新单位或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原单位仅负责1月社保;二是工资不足以扣除个人部分的情况,若员工当月工资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承担(部分地区规定)。
若单位未按规定为离职当月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员工可拨打12333向当地社保局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实践中,社保补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仲裁或投诉后,社保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补缴,逾期未缴的将面临滞纳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