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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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孩子出生证提供不了怎么办

2025-12-13 0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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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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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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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法提供孩子出生证时,可通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如户口本、亲子鉴定报告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通过亲子关系诉讼等方式解决,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途径,确保能有效证明孩子身份及亲子关系。

离婚诉讼中,孩子出生证是证明亲子关系、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抚养权抚养费等争议的处理。若无法提供,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优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遗失或损毁时,可向原签发机构(通常为孩子出生的医院)申请补办。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补办需由父母一方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若原签发机构已撤销,可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申请。若孩子已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交户口本原件;未办理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补办流程一般为提交材料、审核、登报声明作废(部分地区要求)、领取新证,通常1-3个工作日可完成,具体以当地机构规定为准。

二、提交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替代。若暂时无法补办,可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补充证据:1. 户口本:若孩子已落户,户口本中登记的“关系”栏显示“子女”且有出生日期,可直接证明亲子关系及身份信息,其效力受法院认可;2. 亲子鉴定报告:若对方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或出生证缺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材料证明时,可申请亲子鉴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法院可根据鉴定结果直接认定亲子关系;3. 医院出生记录:如住院病历、分娩记录等,需到医院档案室调取,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及孩子信息;4. 其他辅助材料:预防接种证(记录出生日期及父母信息)、学籍证明(学校登记的出生信息)等,虽单独效力较弱,但结合其他材料可增强证明力。

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若因客观原因(如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原签发机构无存档)无法自行获取证明材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说明无法自行获取的理由(如证据由第三方持有且拒绝提供)及需调取的材料(如医院出生病历、派出所户籍底档等)。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确有必要,会依法向相关单位调取,避免因个人取证困难导致举证不能。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针对非婚生子女、出生证遗失且父母一方不配合补办等情形,需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亲子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或母可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申请亲子鉴定。若一方拒绝配合,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例如,一方主张孩子为亲生子女但无法提供出生证,对方否认且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如孕期检查记录、证人证言)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需注意,若未能有效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导致抚养权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甚至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在诉讼前及时梳理现有材料,优先补办出生证或准备替代证据,必要时尽早申请法院调查或启动亲子关系诉讼,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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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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