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时,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提起诉讼,同时需重点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家暴、出轨、赌博等)的材料,或证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依据。若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首次起诉未判离,需从证据补充、法律程序衔接等方面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第二次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尤为关键。
一、间隔期内的证据收集
首次起诉未判离往往因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需针对性补充以下材料:
1. 分居证据:若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需提供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居委会/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明双方在首次判决后仍处于分居状态。若双方在同一屋檐下分房居住,可收集分房协议、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友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一方在外居住的聊天记录或邮件往来。
2. 过错证据:针对家暴、出轨、赌博等情形,需固定报警回执、伤情鉴定书、悔过书、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赌博成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注意证据需合法取得,非法录音录像可能不被采信。
3. 感情破裂佐证:包括双方长期无沟通的聊天记录、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明(如一方生病时另一方未照料的证据)、子女证言(若子女已成年)等,辅助证明婚姻关系无挽回可能。
二、第二次起诉的程序要点
1. 起诉时间:需在首次判决生效后满6个月提起第二次诉讼。若首次判决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即使未满6个月间隔期,也可依据《民法典》规定直接起诉,法院应判离。
2. 诉讼请求明确化:第二次起诉时需在起诉状中列明首次判决情况、分居时间及新收集的证据,明确表达“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的态度。若涉及子女抚养权或财产分割,需补充提交收入证明、财产明细(如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避免因诉求模糊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3. 调解环节应对:法院会再次组织调解,若对方仍不同意离婚,需坚定表达离婚意愿,并向法官说明首次判决后的分居事实及感情恶化的具体表现,促使法官认定调解无效。
三、特殊情形的应对策略
1. 对方恶意拖延:若对方以管辖权异议、鉴定申请等方式拖延诉讼,可在庭审中向法官说明对方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并提交双方关系无改善的证据(如分居期间无联系记录),请求法院加快审理进度。
2. 涉及子女抚养争议:若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分歧,需重点准备自身抚养能力的证据,如稳定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子女长期由己方照顾的证人证言等,或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如家暴、酗酒、无固定住所)。
四、协议离婚的可能性评估
若首次判决后双方态度缓和,可尝试通过调解协议离婚,需注意:协议需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财产分割方案(包括房产过户、债务承担等细节),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若对方无诚意则应果断启动二次诉讼。
综上,起诉离婚未成功后,需通过“证据补强+法定时限利用”双轨策略推进,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显著提高。建议在间隔期内保持理性,避免与对方发生激烈冲突,专注于证据收集和法律程序衔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制定诉讼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