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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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是否中断

2025-12-12 13: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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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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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会随之延长,但抵押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行使期间依附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故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相应延长。

要明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抵押权的关系,需从主债务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规定及二者的依附关系三方面分析。

首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如债权人起诉讼、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导致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其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依附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本身没有独立的诉讼时效,其存续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为前提。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对抵押权的影响,需结合二者的依附关系判断。由于抵押权行使期间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基础,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例如从中断时起再算三年),此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自然随之延长。例如,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抵押权人仍可在新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需注意,抵押权行使期间与诉讼时效中断是不同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时效制度中的法定效果,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行使期间由法律直接限定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抵押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说法。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影响是延长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进而间接延长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非抵押权自身发生时效中断。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进一步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反向印证了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状态直接决定抵押权能否行使,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导致主债权时效期间延长时,抵押权行使期间当然随之延长。

综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会直接导致抵押权“时效中断”(因抵押权无独立时效),但会通过延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相应延长。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抵押权,避免因主债权时效届满导致抵押权丧失强制执行力。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是否中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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