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涉嫌犯罪的人的称谓是不同的,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这是因为在这个时期,案件尚处于调查和证据收集阶段,其是否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还未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定。
而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就转变为被告人。审判阶段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据法律和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关键时期。将其称为被告人,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被告人”这一称谓强调了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他们有权利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称谓的变化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不同阶段的任务和性质,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赋予,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看,准确的称谓有助于规范司法活动,使各个环节有序进行。它让参与诉讼的各方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职责,促进司法系统的高效运行。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这一称谓的转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环,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