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离婚时,监护权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在离婚前,一般由配偶担任监护人,但离婚后配偶不再具备监护资格,监护权应依法重新确定,通常按法定顺序确定新的监护人,也可由有关部门指定或通过法院判决指定。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通常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当涉及离婚时,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配偶便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权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来重新确定。排在第一顺序的是精神病人的父母、子女。父母和子女与精神病人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通常会更关心和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和权益。例如,精神病人的父母在其离婚后,如果有能力和意愿,就可以成为新的监护人,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管理财产等事务。
如果父母、子女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第二顺序的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成为监护人。这些近亲属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精神病人有着亲情联系,在合适的情况下也能承担起监护职责。
若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