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异地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协议离婚需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特殊情况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协议离婚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即使夫妻身处异地,也不能在异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回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比如,夫妻双方户籍都在A地,但在B地工作生活,若要协议离婚,就需要回到A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诉讼离婚方面,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通常是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被告户籍在C地,但在D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要起诉离婚,就应向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若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夫妻异地离婚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并明确相应的办理地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