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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维修费用谁承担的

2025-12-10 10: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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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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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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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维修费用的承担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定。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及费用,但因承租人过错导致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一、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租赁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对维修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合同可约定“租赁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由承租人负责,费用自理”或“因房屋老化导致的维修由出租人承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等。此类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则,双方需按合同履行义务。

二、出租人承担一般维修义务
若租赁合同未约定维修费用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及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保障房屋符合约定用途、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义务,一般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维修义务范围通常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如墙体、屋顶)、附属设施(如水电管线、供暖设备、门窗)等因自然损耗或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例如,房屋漏水、电路故障、水管老化堵塞等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问题,出租人需及时维修并承担费用;若出租人拒不维修,承租人可要求其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过错导致的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二十二条明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因承租人过错导致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具体包括:
1. 因承租人不当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如故意或过失损坏门窗、电器,堵塞下水道等;
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增设设施,导致房屋损坏,如私自拆改墙体、改装电路引发故障;
3. 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房屋,如将住宅改为经营性场所导致设施超负荷损坏。
需注意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自然损耗(如墙面轻微泛黄、水管正常老化)属于出租人维修范围;人为损坏(如家具断裂、地板泡水)则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四、紧急维修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若出现影响居住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短路引发安全隐患),承租人可先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但需保留维修凭证(如发票、维修记录)以便追偿。若出租人拒绝承担,承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租赁房屋维修费用的承担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双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维修责任范围,避免后续纠纷;履行过程中,出租人需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需正当使用房屋,共同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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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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