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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也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2025-12-10 0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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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协商分期履行、诉讼确认责任、申请强制执行等途径主张权利;担保人可依法行使抗辩权并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执行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具体处理需结合保证类型及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首先可与担保人、债务人协商债务履行方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协商内容可包括分期偿还、延期履行或债务减免,若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履行期限和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若协商无果,债权人需通过诉讼确认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和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需先明确担保类型: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时需提交保证合同、债务凭证等证据,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担保人的权利行使

担保人虽无力偿还,但依法享有多项权利。一是抗辩权,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主张“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金额计算错误等(《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二是追偿权,无论何种保证类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即使担保人暂时无力偿还,仍需保留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可在自身经济状况改善后或债务人有财产时另行主张。

三、执行阶段的特殊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若担保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进行特殊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法院会对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收入等。若发现担保人暂无财产,可裁定中止执行,待担保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若经调查确认担保人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且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担保人有新财产时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需注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免除担保人责任,仅暂时中止执行措施,担保人仍需在有财产时履行债务。此外,若担保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若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的保证责任以破产财产为限;若债务人事后向担保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主张该行为无效,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综上,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需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处理:债权人通过协商、诉讼、执行维护权益,担保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和追偿权,执行阶段则根据实际财产状况灵活适用中止、终结等程序,确保各方权利在法律框架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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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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