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材料提交、审核与查验、登记与记载、核发证明四个步骤;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规。
房屋抵押登记是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其流程设计和法律依据均由国家明确规定,确保交易安全与物权公示效力。
一、房屋抵押登记程序
1. 申请与材料提交:抵押当事人需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定材料。根据规定,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等),以及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物清单等)。材料需真实、完整,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
2. 审核与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则聚焦抵押物是否具备抵押条件(如是否为禁止抵押的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抵押合同条款是否合法等。必要时,登记机构可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抵押物的实际状况(如房屋结构、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是否一致),确保抵押物真实存在且无权利瑕疵。
3. 登记与记载: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将抵押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一旦记载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记载内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姓名或名称,抵押物坐落、面积、权属证书号,抵押担保范围、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核心信息。
4. 核发证明: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作为抵押权设立的法定凭证。抵押人领取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上会注明“已抵押”字样),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其对抵押权设立、登记效力等作出根本规定。第二百零九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直接确立房屋抵押登记的必要性与效力起点。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规范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程序。该条例第三章“登记程序”明确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流程,要求登记机构依法审查材料、实地查看(必要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为登记程序提供操作依据。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部门规章,细化登记操作规范。第六十五条明确抵押登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构对抵押物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的审查义务,确保登记程序的可操作性。
4.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为住建部规章,针对房地产抵押的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要求、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限(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0日内登记),以及禁止抵押的情形(如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等),进一步细化实践操作标准。
以上程序与法规共同构成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律框架,既保障了抵押权的合法设立,也通过登记公示维护了交易安全,是不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