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多久没有性生活”可以作为申请离婚手续的直接条件。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没有性生活”可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间接证据之一,但需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解决情况等综合认定。
在离婚纠纷中,“没有性生活”常被当事人作为主张感情破裂的理由,但需明确的是,法律层面从未将“无性生活的持续时间”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列举了五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没有性生活”即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可能范畴,但需满足“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根本前提。
从法律定性来看,“没有性生活”本身并非独立的离婚事由,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对夫妻感情造成实质性破坏。例如,若一方因生理缺陷或疾病无法进行性生活,且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主张权利;若双方因感情矛盾长期拒绝性生活,且无法通过沟通、调解改善,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的表现。但需注意,单纯的“性需求差异”或短期因工作、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性生活减少,通常不构成感情破裂的依据。
实践中,主张以“没有性生活”为由离婚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即需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双方存在长期缺乏性生活的客观状态(如分居期间的居住证明、分房睡的证人证言等);二是该状态系因感情矛盾导致,而非客观障碍(如一方长期出差、患病治疗等);三是双方就该问题已尝试沟通但无法解决(如聊天记录、调解记录等)。若涉及生理问题,还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证明一方存在无法治愈的性功能障碍或疾病,且该问题对婚姻关系造成根本性影响。
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婚姻的整体状况,而非仅以“没有性生活的时间”作为唯一标准。例如,若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深厚感情,且因性生活问题长期冲突、无法调和,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若双方结婚多年、育有子女,仅因近期性生活减少产生矛盾,法院可能倾向于调解,而非直接判决离婚。此外,若一方以“没有性生活”为由起诉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且有和好意愿,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缓和期,首次起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需等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此时结合分居、矛盾未改善等证据,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加。
需特别说明的是,离婚程序的启动与“没有性生活”的时间无直接关联。若双方均同意离婚,可直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手续,无需等待特定时间;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需通过诉讼离婚主张权利,此时“没有性生活”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提交,但需满足上述举证要求及法院对感情破裂的综合判断标准。总之,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但同时也要求离婚需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实质条件,任何单一事实(包括“没有性生活”)均需结合全案证据和婚姻实际情况,才能成为离婚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