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部分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各项财产的分割方式、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清晰约定,同时对债务的承担也需明确,确保条款具体、可操作且合法合规。
在撰写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部分时,首先要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债权等。对于房产,要写明房产的具体地址、产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贷款等信息。例如,“位于[具体地址]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姓名]名下,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财产的分割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详细约定。如果是房产分割,可选择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该房产归[一方姓名]所有,[获得房产一方]应在[具体日期]前向[另一方姓名]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若涉及车辆,同样要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并确定归属和补偿方式。
存款的分割相对简单,可直接写明双方名下各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例如,“双方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若双方名下存在共同存款[具体金额],由[一方姓名]分得[X]元,[另一方姓名]分得[X]元。”
对于投资和债权,要明确其性质和价值,并约定分割方式。如“双方在[某公司]的股权,共计[X]股,归[一方姓名]所有,[获得股权一方]应在[具体日期]前向[另一方姓名]支付股权补偿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除了财产分割,债务的承担也需在协议中明确。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约定双方的分担比例或承担方式。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具体债务情况],由双方各承担[X]%。”
为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所有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表述。同时,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