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有前科再次盗窃的刑期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若前科构成累犯,会从重处罚;若不构成累犯,则根据本次盗窃犯罪事实、情节等量刑。
一、累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对于盗窃罪,若之前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或赦免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构成累犯。例如,之前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是累犯,法院在量刑时会在该幅度内从重处罚,可能会接近三年的刑期。
二、不构成累犯的情况如果前科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如前罪刑罚不是有期徒刑以上,或者超过了五年的期限等,那么在对本次盗窃量刑时,前科仅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本次盗窃的金额、手段、是否造成其他后果等因素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时,法官会在相应幅度内适当从重,但不会像累犯那样有法定从重要求。盗窃有前科再次盗窃的具体刑期要结合实际案情,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情节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