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欠条的有效期分为诉讼时效和欠条本身法律效力两个方面。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而欠条本身只要是合法签订的,其法律效力是长期有效的。
从诉讼时效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货款欠条的情形中,如果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例如,欠条约定2023年1月1日还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从2023年1月2日起算三年,到2026年1月1日止。如果在这三年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催要货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若欠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但如果债权人在首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于欠条本身的法律效力。只要欠条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欠条自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失效。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欠条依然是有效的,只是债权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胜诉权,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履行后不能以不知道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