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更依赖母亲的照顾,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能给予孩子更细致的关怀。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孩子也可能随父亲生活。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会考虑双方的基本条件,如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程度等,看哪一方能为孩子提供更稳定、更有利于成长的环境。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是否有不良嗜好等。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况,在争取抚养权时会更有优势。
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和表达能力。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通过与孩子谈话等方式,了解孩子更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父母双方也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抚养权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