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保全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以可能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为基础,需综合考虑财产的种类、价值、债务情况等因素,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保全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要明确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确定保全数额的基础,主要是可能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就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权等。在确定数额时,要对各类财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例如,房产的价值可以参考市场评估价,存款以银行账户余额为准,股票和基金则按照当前的市值计算。
同时,还需要考虑债务情况。如果夫妻存在共同债务,在确定保全数额时应当扣除相应的债务份额。因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债务也需要进行合理分担。
还应考虑到可能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也应当在保全数额中予以适当考虑,以确保将来执行时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实现。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和相应的价值证明。申请人应当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财产信息,避免保全数额过高或过低。如果保全数额过高,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且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担保;如果保全数额过低,则可能无法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离婚诉讼保全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实现公正、合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