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付抚养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另一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需先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不支付时,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涉及抚养费的问题上,强制执行的启动时间与抚养费的确定依据密切相关。
如果抚养费是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旦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未按时支付,另一方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例如,法院判决每月 10 号支付抚养费,若支付方在某个月 10 号之后仍未支付,在合理的宽限期(如果判决书中有规定)结束后,另一方就可以着手准备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
要是抚养费是由离婚协议约定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离婚协议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当一方拒付抚养费时,另一方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待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若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拒不支付,此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以保障抚养费的顺利支付,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