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的分配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会考虑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等因素,可能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处理,也可能一方取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
在处理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如果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若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若没有约定,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例如,双方出资比例相当,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可能会平均分配房产。
若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也有出资,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能证明出资是基于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可能会根据出资情况对出资较多的一方适当倾斜。比如,一方出资大部分款项用于支付首付和后续贷款,而另一方出资较少,在分割时出资多的一方可能会获得较大比例的房产份额。
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会考虑共同还贷的金额、房屋的增值情况等因素。
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的出资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等,以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